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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衝保單 金管會畫紅線

2017/7/11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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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1日電)為避免壽險公司因狂賣主力商品,卻無法與資產配置,金管會要求,明年起保險公司管理小組除定期檢視商品外,應採取因應措施,若違反除可罰鍰外,甚至可撤換經理人職務。

為強化現行保險商品銷售後的管理機制,引導保險業者改善商品結構,促進公司穩健經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宣布已研擬「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32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預告期間為60天。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因為發現各公司管理小組對商品認知、管理不同,因此,有些地方需要明訂,讓大家可以遵循,未來明定後,業者若沒有遵循時,金檢就會更明確。

張玉煇指出,現行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後,業者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商品,這次修法增列當主力壽險商品等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偏離較大等情況出現時,公司應採取因應措施。

張玉煇進一步說明,所謂主力壽險商品,即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比前90%的前10項商品,當這些商品的保單脫退率達10%、非利變型保單投報率達1碼、利變型為2碼偏離較大時,公司可以採取停售、調整投資部位等適當的因應措施。

且管理小組應檢視事項及因應措施若有調整修正時,應簽奉總經理核可後,提報董事會規定,同時,考量業者配合本次修正需進行資訊系統及行政作業的調整,需要時間準備,修正內容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保險局表示,修正後,管理小組對過去5年的主力商品都要進行檢視,之後會逐漸增加,階梯式調整至最多檢視10年。

同時,張玉煇也提醒,若違反準則時,除可依違反內稽內控開罰60萬元到600萬元的罰鍰外,還可依保險法第149條開罰。

保險法第149條的處分包含,可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的開辦、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解除董、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1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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