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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放寬公股銀投資有價證券範圍 農曆年後上路

2025/12/1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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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6日電)金管會今天預告提出「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修正草案,政府如為銀行負責人,同時也是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可不受利害關係人投資限制,這項放寬措施預計明年2月農曆年後上路。

金管會舉例,國發基金現為彰銀、台企銀與台積電董事,規定放寬後,彰銀與台企銀將可投資台積電。

金管會參考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銀行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會議的建議,提出「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本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在例行記者會上說明,依現行規定,銀行不能投資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目的是避免利益輸送影響銀行經營,考量政府如果同時為銀行負責人,也同時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且銀行其他負責人沒擔任同一有價證券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尚無利益輸送的疑慮。

王允中指出,參照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的規定,修正相關情形可排除適用本規定禁止投資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的規定,也可擴大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與收益來源。

不過,這次放寬條件必須是同一政府單位才行,以行政院國發基金為例,國發基金目前為彰銀、台灣中小企銀與台積電的董事,因此以現行規定來看,彰銀與台灣中小企銀不能投資台積電,未來放寬規定後就可投資台積電。

王允中指出,這次放寬措施受影響對象主要為公股行庫,並不只有公股之間可以互相投資,也可擴大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的範圍,穩健經營的國營事業也有機會有金融機構投資。依規定內容,銀行投資境內外證券的限額,最主要是持有股權性質總餘額不能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的30%。

此外,金管會也整合現有函令納入規定,包括明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的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及國內證券商發行的指數投資證券等二類有價證券,為商業銀行可投資有價證券的種類,並訂定相關投資限額。另外,也明定銀行在年度中因合併增資所增加的淨值,可計入本規定計算投資限額所稱的核算基數。(編輯:林淑媛)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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