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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免稅房屋移轉變應稅 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

2026/4/2 19:21(4/2 19: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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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他人變成應稅房屋,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取得房屋當年期的租稅負擔。(中央社檔案照片)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他人變成應稅房屋,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取得房屋當年期的租稅負擔。(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日電)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自114年期起,原為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他人變成應稅房屋,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取得房屋當年期的租稅負擔。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實施,於114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參考地價稅按年課徵規定,將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並比照地價稅基準日的規定,定明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舉例來說,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為115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財政部指出,倘若房屋移轉,後手於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即為該年期的納稅義務人。此外,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在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從辦妥移轉登記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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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施2.0新制後,基於房屋稅與地價稅均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因此發布解釋令,明定房屋若因移轉他人變為應稅房屋,自移轉日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以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的當年期租稅負擔。

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若投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本沒有出租等收益,依照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房屋稅,等到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買賣移轉登記,該房屋變為應稅房屋後,115年期房屋稅仍免徵,自116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編輯:楊蘭軒)1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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