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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超商店員喝拿鐵未結帳 二審改判無罪、判決書批雇主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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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超商徐姓店員支援他店大夜班時,製作一杯75元燕麥奶拿鐵未結帳即飲用,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二審認定他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一時疏忽漏結帳,欠缺侵占犯意,改判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徐姓店員於民國114年5月17日凌晨0時前往台北市北投區某超商支援上大夜班,他在當天清晨4時2分左右,涉嫌擅取店內飲品材料製作價值新台幣75元的愛之味燕麥奶拿鐵1杯,沒結帳並喝完,以此方式侵占入己。陳姓店長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

士檢檢察官以業務侵占罪嫌起訴徐姓店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判決書點這裡

徐姓店員上訴主張,他僅應友人請託代班,與案發超商及陳姓店長沒有僱傭或信託關係,不符業務侵占罪主體資格;案發當天因連續工作、單人執勤過度疲勞,沖泡時一時疏忽漏未結帳,並非故意侵占。他指出自己平日消費均正常結帳,案發前還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當時尚餘26杯可兌換,且之後購買薏仁漿也有完成結帳。

高院審酌,徐姓店員案發前確曾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案發時仍有26杯未兌領;他前一天上午7時至下午6時在任正職的店上班,後來凌晨又支援案發超商大夜班,凌晨4時許製作燕麥奶拿鐵未結帳飲用,約6時再購買薏仁漿並完成結帳,相關事證均有監視器、發票及超商資料可證。

高院認為,綜合排班情形、預購紀錄、消費習慣及案發經過,可認定徐姓店員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一時疏忽漏結帳,屬行政疏失,難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確定。

另外,判決書最後旁論部分,高院表示,當勞工發生微小過失或違紀行為,雇主本可透過勞基法或企業內部工作規則進行妥適處理。但本案件雇主在自身未能提供完善勞動環境前提下,採行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追訴,無異於將企業管理的成本考量與管理漏洞所衍生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於基層勞工。

高院說明,藉由追訴勞工來掩飾或轉移自身在促發此事件上的連帶責任,不僅手段與目的嚴重失衡,更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雇主將司法資源作為威嚇工具,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編輯:張銘坤、林傑立)1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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