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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牛排店前員工偽造消費灌點數 二審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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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3日電)洪姓男子任職某連鎖牛排店時,偽造累計消費新台幣112萬元點數,事後以點數折抵消費被提告,一審被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4個月,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依檢方起訴書,洪姓男子民國113年5月到7月底任職苗栗縣苑裡鎮某連鎖牛排店分店,利用職務之便以假名申設會員帳號,自行登錄系統偽造3筆共112萬元消費,累計1萬2200點數。

洪姓男子113年8月到台中市清水區分店出示會員APP,折抵當天價值720元餐點,店員發現洪姓男子會員帳號有異,報警處理,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依中華民國刑法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嫌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洪姓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同事指他人不要的點數要轉給他,他消費時店家詢問是否有會員可折抵餐點,他不清楚會員帳號有多少點數等。

不過,洪姓男子同事出庭否認,公司主管也證稱會員點數無法轉贈他人,任一分店也難有單日100萬元營業額。另外,法院查出洪姓男子會員點數累計時間點,已於苑裡分店任職,認定事證已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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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雖事後已清償點數兌換餐點消費金額,但犯後否認犯行,甚至推諉責任,犯後態度甚不佳。二審日前宣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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