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民眾遺失現金470元 保安警緩刑3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6日電)台北市易姓保大警員處理拾獲遺失皮夾業務時,侵占皮夾內現金470元遭起訴。一審、二審均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易男任職於北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民國112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執行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協助民眾處理拾獲一名張姓民眾皮夾業務時,涉侵占皮夾內現金新台幣470元,遭保大移送法辦。檢察官偵辦後認定事證明確,113年5月間將易男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須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易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去年2月間駁回上訴,遭最高法院以「未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上訴人辯護」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而後高院更一審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4月29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