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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營養品標示新規定 106年元旦上路

2016/12/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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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19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給癌症、腎臟病等患者食用的特殊營養品,民國106年元旦起得以粗體字、明顯顏色註明「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不含必需脂肪酸」等標示,違者最高開罰新台幣400萬元。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特殊營養品是為了生理功能失調,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的患者而設計,像是腎臟病、癌症等患者,需要透過營養品調整蛋白質或電解質。

周珮如說,以往有民眾看到這些特殊營養品標示有特殊配方營養素,誤以為比較好而購買食用,但實際上這些額外攝取的營養素、熱量,一般人多吃不僅沒什麼助益,甚至可能增加身體負擔。

食藥署今天正式公告「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特殊營養品包裝上須以粗體字、明顯顏色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

此外,針對需補充不含脂肪食品的患者,設計不含亞麻油酸、α-次亞麻油酸等必需脂肪酸的營養品,則須標示「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等警語。

食藥署表示,新規定自106年1月1日上路,屆時製造的特殊營養品都須依規定標示,如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將依食安法規定限期回收,並處最高新台幣400萬元罰鍰。10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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