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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團憂主管混充校務會議教師代表 教部:未違法

2020/10/26 16:26(10/26 17: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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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26日電)高教工會今天表示,大學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依法不得少於1/2,如讓行政或學術主管混充教師代表,難以民主監督校務。教育部回應,兼任主管者被選為教師代表,未違反大學法。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大學校務會議是校園民主與大學自治的根基,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依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2。

高教工會憂心,近年來有部分大學在討論重要議案時,常以缺乏師生參與的「行政會議」取代「校務會議」,或是透過「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等方式,使校務會議過半代表都是學校主管,成為校長及行政團隊的背書工具,民主審議機制淪為「一言堂」。

高教工會舉例,高雄科技大學於2018年由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等三校合併而成,但合併後的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竟陸續混入行政主管或學術主管,導致非主管的教師代表比例未達全體1/2,難以民主監督校務發展。

為避免校園民主倒退,高教工會呼籲主管機關明確解釋與監督大學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不得有「主管混充」,教師代表依法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2,以確保校園民主;各大學應主動改正,把校務會議還給一般教職員生參與,恢復校務會議監督學校的職能,防行政濫權。

教育部回應,經檢視民國83年大學法修法意旨及大學法第15條規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的教師如經選舉程序被選為教師代表,並無違反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如欲排除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的教師,學校可於組織規程修正教師代表產生方式。

為兼顧大專運作穩定性的實務考量,教育部曾於民國106年發函,敘明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的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的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不能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的機會,全校教師若選擇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者為教師代表,也就是認可其雙重身分不致影響教師權益。

高科大表示,大學法中並無限制兼任行政職教師不得經由選舉成為教師代表,相關做法均符合法規,只要是由各系各院經選舉過程產生,就符合教師代表資格。

高科大指出,高教工會及高科大教師會昧於校內以民主機制多次討論表決結果,並用召開記者會方式,以片段訊息扭曲高科大全體校務會議代表的努力,持續發布片面、不正確、扭曲的訊息,校方深表遺憾。(編輯:管中維)1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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