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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管條例立院初審 危害國安最重關10年 民眾得請求退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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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健保標誌。(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健保標誌。(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26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定健保資料利用管理機制,並賦予民眾得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鑑於健保資機敏性,若危害國安之虞,最重關10年,最高可罰新台幣5000萬元。

許多政府單位、醫院、學術機構會將健保資料用於研究,但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健保資料庫供公務機關或學術機關統計或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及當事人請求停止使用規定,判定違憲,應於3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5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並將草案送往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

其中關鍵條文在於民眾退出權規範,經過朝野多次協商,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衛福部、健保署公開持有健保資料時,當事人得就其健保資料全部或一部分,請求停止他人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有別於政院版草案,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新法施行起30天內,衛福部、健保署應停止受理政府、醫院、學術機關使用健保資料,民眾可於30天內請求退出健保資料利用,若未於期間內退出,視為同意其健保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但後續民眾仍可請求退出。

有鑑於健保資料機敏性,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機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從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加重其刑1/2,未遂犯亦罰。

至於草案中關於民眾不得退出使用的但書、未經同意就擅自利用健保資料的罰則,朝野討論多時仍無法達成共識。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裁示,沒共識條文先予以保留,並將條文送交朝野協商。(編輯:林克倫、張若瑤)1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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