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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老福法 廢除等第制評鑑改以合格與否

2025/7/1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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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5日電)為讓老人福利法之住宿型機構的評鑑機制,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規定一致化,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評鑑分優、甲、乙、丙、丁者,修正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

現行老人福利法針對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制度是以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做為評鑑結果。不過,在長照法、護理人員法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為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主張應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6月23日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除了刪除現行條文的優、甲、乙、丙、丁等第制外,三讀條文規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修法前,已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老人福利機構,適用修法前之規定。

針對審查會中,包括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人提及,現行的等第制,牽涉到輔導機制、教育訓練額度、補助計畫等,未來改為合格者及不合格者會做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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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代理署長周道君表示,目前若把等第制接軌到合格與不合格,合格者會是現行的優、甲、乙,而丙、丁都會列為不合格者,制度調整後包括教育訓練、公費安置資格、補助計畫,會同步相應調整。

周道君強調,衛福部會參考長照機構評鑑規定,會有一個合格者中的優等定義,老服機構還是可以藉此表彰機構的品質。(編輯:張若瑤)1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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