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臨停打雙黃燈屬違規 陳世凱:勸導優先
2026/4/4 13:22(4/4 13:43 更新)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4日電)不少駕駛臨停時會打雙黃燈示警,但這屬於違規行為。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期待警方以勸導為優先,至少讓民眾知道這樣的做法可能不符合目前的規定。
根據規定,若駕駛「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可依法開罰新台幣1200元至3600元。不過,不少駕駛實務上常在不適用的情況下使用雙黃燈,以作為示警。
國民黨立法委員廖先翔日前在立法院表示,警方認定路邊臨停打雙黃燈是違規,應該打方向燈;但不少駕駛習慣打雙黃燈,後方駕駛看到打方向燈也可能會有所誤判。立委黃健豪也認為,現行法規應重新檢討適用性,現階段應以勸導為主。
根據法規,當駕駛遇到突發情況緊急減速時、車輛故障,以及沒有後霧燈但遇到大霧或大雨致前方視線不良時的狀況下,才能打雙黃燈。
路邊臨停、路邊停車倒車前用以示警後方來車、禮貌回應他車讓道等情況打雙黃燈,則都屬於違規行為。
對此,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有些法規的規範確實和一般民眾的習慣不太一樣,考駕照時要大家讀到這麼細,也有點困難。
陳世凱說,這部分的規範是依據國際標準,但在執法過程,希望以勸導為優先,且警方通常不會主動取締此事;若有民眾檢舉,期待警方先予勸導,至少讓民眾知道這樣的做法可能不符合目前的規定。(編輯:吳素柔)115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