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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藥廣告亂象 預告:不配合下架最高罰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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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藥署3日預告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衛生主管機關得令下架違法廣告、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等。(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衛福部食藥署3日預告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衛生主管機關得令下架違法廣告、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等。(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3日電)為遏止網路違規賣藥及網頁管理亂象,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衛生主管機關得令下架違法廣告、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等,業者不配合最高可罰500萬。預告60天。

依規定,網路上可以販售的藥品只有「乙類成藥」,以及部分醫療器材且店家須販售許可。所謂的乙類成藥,常見如綠油精、萬金油、小護士軟膏、外用酒精、洗手液、漱口水等,目前僅開放藥局、藥商、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等5大業者可在網路上販售。

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及網路交易型態日益多元,網路平台違法廣告、違規賣藥,甚至是賣偽藥、禁藥的亂象,已造成民眾健康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日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草案總說明,為強化網際網路業者管理責任與配合義務,以有效防杜違規藥品透過網路流通,有加強管理必要,這次修正重點首先是定明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自律機制,且應建置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

為提升監管效能,第2項修正要點則是定明衛生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於網路主動巡查,且網際網路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強化對網路違法行為防制能力。

第3,加強即時防堵違規行為持續,定明網際網路業者透過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違法情事時,應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有關網頁資料。

同時為因應網路違規案件具即時性及規避性特性,於有無法送達、即時處置必要,或有更換網域名稱等情形時,草案定明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限制接取違法資訊,並得請相關機關協助。

草案中並增訂罰則,當網際網路業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未於時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網頁資料未保留180日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於期限內限制接取違法資訊等情況,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編輯:陳清芳)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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