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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修法 性侵吸毒不發客運駕駛登記

2017/5/13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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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吳琪銘等提案修法,曾性侵、吸毒者,不得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親民黨籍立委陳怡潔等人也推修法,客運業駕駛載客時,用手機、平板等重罰。

吳琪銘等人提案表示,鑑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擔負不特定乘客生命安全重責,一旦肇事危及公眾交通安全。雖臨檢發現酒測或吸毒等都吊照重處,但警力有限,「臨檢」多在夜間某特定路,只能小機率發現違規。

吳琪銘表示,「以載客為業」的遊覽車駕駛人應有更嚴謹規範機制,計程車駕駛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曾殺人、吸毒與擄人勒贖等罪行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證。

他說,為保護乘客生命並維護公眾安全,提案修法,大客車駕駛人曾犯性侵、吸毒等犯行者,不得核發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不過,吳琪銘表示,為鼓勵更生人,刑期執行完畢後已10年無再犯紀錄者,顯見犯罪行為已獲相當矯正,應給予自新機會,得再辦理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

陳怡潔表示,客運駕駛罔顧乘客生命安全,載客時低頭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等時有所聞,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載客時,如果使用手機、平板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處新台幣1萬2000元罰鍰。

草案規定,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10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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