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修正 彈劾案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
2019/5/31 20:08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監察法部分條文,明定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監察法自民國37年公布施行後,歷經6次修正,距81年最後1次修正,迄今已有相當時間。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民進黨立委鄭寶清及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提出修正版本,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有提出修正動議,期使充分發揮監察院的權能。
彈劾案攸關人民權益,為避免監委利用不記名投票規避責任,三讀條文明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的監委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的審查會,應以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
現行規定賦予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具有裁量是否公布的權力,此項做法有時遭外界質疑保密義務成為監察院及監委避免社會公評的保護傘,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的疑慮。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
至於審查決定確定後監察院應公布的彈劾案,如果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秘密的案件,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明定,「應隱去其應秘密之資訊」。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確規定,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接到糾正案後,應即作適當的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果超過2個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事實答復監察院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以發揮監察院的權能。(編輯:趙蔚蘭)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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