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拚22日行政院會通過

2021/4/21 12:32(4/21 16:42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日前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22日擬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今審查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預計22日提報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官員表示,近來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但相關法律規範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如太魯閣號事故就是明顯案例,因此這次修法提高過失刑責,將刑度程度化處理,避免情重法輕情形再度發生。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政將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範,將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鑒於公眾運輸若遭破壞,極易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的結果,這次修法依照不同要件加重刑期,若犯此法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若過失情節重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黃國倫)1100421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