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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初審通過 保障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財產權

2023/10/26 16:42(10/26 16: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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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6日下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文化部長史哲(左)列席與會,並向立委們拱手致意。中央社記者王騰毅攝  112年10月26日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6日下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文化部長史哲(左)列席與會,並向立委們拱手致意。中央社記者王騰毅攝 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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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6日電)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現行文資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為趕在今年底截止日前完成修正,以符合釋憲文的要求,遂有此次修法,審查會最後無異議通過行政院版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上述所敘之容積移轉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租稅減免部分,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第99條條「私有」文字.並納入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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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與吳思瑤表示,文資雖可容積移轉,但既成道路等公設保留地更受青睞,全國現有古蹟1034個、歷史建築1718個、紀念建築18個,已辦理容積移轉的古蹟,只有22個,且目前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都會限定移轉到同一個都市計畫區,若還沒重劃或進行土地開發,一旦被指定爲古蹟或歷史建築,仍無法獲得補償,導致當事人抗拒或自行拆除。

為此,委員會也通過張廖萬堅、吳思瑤所提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會同內政部檢討文資補償機制,例如放寬容積移轉限制,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所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率來自於文化資產等,並研議容積代金機制,藉以提升保存獎勵誘因。(編輯:蘇志宗)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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