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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選罷修法公投聽證 理由書是否須中立客觀成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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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22日針對廢止選罷法修法公投舉行聽證,釐清理由書是否需中立客觀等爭點。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攝 114年5月22日
中選會22日針對廢止選罷法修法公投舉行聽證,釐清理由書是否需中立客觀等爭點。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攝 114年5月22日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2日電)中選會今天針對廢止選罷法修法公投舉行聽證,而公投理由書談及立院審議程序輕率完成等語句是否產生誤導,有學者認為,在客觀與中立性會有疑慮。另也有學者指出,公投法並未要求理由書的客觀中立標準要與主文相同。

立法院會去年底在衝突中以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條文已於今年2月生效。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

民間團體「人民作主志工團」提出2項全國性公投案,訴求廢止選罷法中罷免提議及連署階段須附身分證的規定,中選會今天舉行聽證釐清爭點,包括理由書提到「國民黨團在立法院院會中變更議程、跳過實質討論步驟輕率完成」、「立法院架空罷免權顯有違憲疑慮」等語句,是否預先判斷違憲、產生不實或誤導等情況。

公投領銜人趙偉程認為,立法院違反程序正義等是可受公評之事,去年12月20日通過選罷法情況,確實跳過實質討論程序,理由書敘述相當公允。

台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陳衍任指出,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規定,公投理由書文字應客觀、中立,不過理由書提到修法變更議程、跳過實質討論等論述,在客觀與中立性會有些疑慮,是否程序有瑕疵就會讓人連結到法律實體內容應加以廢止,要思考會不會有引導之嫌。

陳衍任說明,中選會理論上不適合在事前高密度審查,但目前此辦法還在,政府機關處理公務仍要有一致性與公平性。而目前理由書直接認為選罷法立法程序與內容違憲,但在違憲這件事還沒被有權機關宣告前,中選會就較難放行這個論述,因此可以思考如何讓理由書以相對中性論述過關,至於民團的立場與想法可以另透過文宣闡述。

東吳大學法學院系兼任講師張錕盛認為,公投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客觀中立的規定是針對主文,對理由書限制則沒這麼高,但辦法中要求理由書標準等同主文,已牴觸公投法,而且實務上理由書就是要訴諸人民支持,難以做到完全的客觀中立。

張錕盛也解釋,這次選罷法修正,立法院確實沒有遵守自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你問我有沒有違反正當立法程序,我覺得有」。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提到,公投法強調理由要客觀、中立、清楚,這是指理由書不能與主文立場牴觸,也要能清楚表明主文立場需要的理由,除非提出理由有明顯錯誤或違法,才會構成公投法考慮到理由要修改或補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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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孟昌談及,公投法涉及公民複決,公民如果認為議事瑕疵或欠缺公開透明等,自然可以評論程序並進行公民複決,憲法並未要求公民只能針對違憲法律進行公投,而本案是立法院修改選罷法規定,包括加嚴條件、提高連署門檻,關係到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規定,也有很多學者提到,縱使有修改必要,也應從下屆才能適用,才符合責任政治與利益迴避等原則。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高仁川強調,公投審議程續不是法律違憲與否的終審司法機關,若要求提案人提出堅強的違憲論據、採取嚴格審查標準,有違公投審議立法意旨。可以理解中選會職責要考慮過去做法與一致性,但在個案審議時,審議精神應與文獻審查、司法審查標準區分。(編輯:張若瑤)1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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