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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停車場違反充電專用車位辦法最高罰9萬元

2025/8/20 15:44(8/20 19: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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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北市公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樁。(圖取自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頁pma.gov.taipei)
圖為北市公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樁。(圖取自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頁pm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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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0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最高可處負責人新台幣9萬元罰鍰。

為友善電動車交通環境,現行停車場法明定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而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但未針對違規的公共停車場訂有罰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共停車場如果違反「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可處負責人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初審條文也明定,如果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30日以下的停業處分。

另外,交通委員會今天也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於近年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

初審條文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也應加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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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初審條文也明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

初審條文明定,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編輯:張均懋)1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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