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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障每年最低休假3天 身心調適假10/10起上路

2025/9/18 13:52(9/18 14: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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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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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8日電)考試院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增訂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併入事假計算,將在今年10月10日上路;此外,考量年資短者也有休息需要,因此增訂公務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天者,給予最低3天休假,明年元旦起施行。

考試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建構讓公務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考試院會今年8月7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除增訂身心調適假,也優化休假制度並完備請假規定,全案在完成行政院同意會銜程序後,考試院會今天審議通過本草案施行日期。

身心調適假方面,考試院說明,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狀況時能適時調整及勇於求助,且配合行政院奉總統賴清德指示研議結果,因此增訂公務員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不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處分。

考試院說,這次修正還有其他重點,包括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因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因此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天者,給予最低3天的休假。

其次,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也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考試院表示,第3,放寬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在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不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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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完休假及補休。

考試院指出,這次修正幅度較大,故除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World Mental Health Day),自今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計算及機關差勤等系統調整須預留相關作業時間,預定於民國115年1月1日施行。(編輯:蘇志宗)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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