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調高地方機關職務列等拚留才 115年2月上路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3日電)為解決地方機關職務列等不利留才因素,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部分薦任非主管職務、地方二級機關的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上限,都提高一個職等,影響約590個機關、3500個職務,這也是多年來再次針對職務列等的大規模變革。
另外,今年5月8日及9月4日已通過調整的中央四級機關,也有423個科長等職務可調高列等,其中部分已自今年8月1日生效,其餘都與地方政府一併自民國115年2月1日實施。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六都、縣市政府和中央基層四級機關薦任職務列等和結構,和中央三級以上機關一直都有相當差距,不利吸引和留住公務人力,鑑於地方政府事務繁雜程度和業務量都日益增加,有必要重新通盤檢討。
考試院說,基於銓敘部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研議建議,考試院院會通過這次通案調整,是多年來再次針對職務列等的大規模變革。
考試院說明,最近一次職務列等通案調整是在107年,時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剛就任後就向考試院提議,應先調高縣市政府局處的副局(處)長和科長職務。今年初考試院長周弘憲拜會行政院長卓榮泰,兩人都認為應持續重視地方職務列等議題,幫助六都、縣市和中央間平衡發展,讓公務員無需離開原服務地方,也有相當陞遷機會。
考試院表示,這次通案調整的主要內容有四大重點,第一,提高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原有或增置薦任最高非主管職務的列等至第8至9職等,涵蓋行政、技術、資訊和社工體系等職務;第二,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上限列第7職等者,都調高為第7至8職等。
第三,六都所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首長和關鍵職務都重新調高職等,以符合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賦予高度專業和職責複雜加重的業務;第四,大幅降低工程機關委任職務的配置占比,幫助工程機關找到人力誘因。
考試院說,各級政府各機關首長、主管到承辦職務的列等議題,一直深受公務員關切,考試院秉持因應政府業務變動,定期檢視如何調整。職務列等調整的大方向之一是降低中央三級以上機關和各地方政府機關的不合宜差距,而各機關所提意見中,未納入這次調整方案的職務者,銓敘部也會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繼續研議。(編輯:林淑媛)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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