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工涉共諜案二審 何仁傑:我沒有做錯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何仁傑、邱世元、吳尚雨涉共諜案,一審判刑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不公開;何仁傑被法警提解時,對媒體記者說:「我沒有做錯。」
本案被告黃取榮、何仁傑、吳尚雨、邱世元,因涉共諜案,已被民進黨地方黨部除名。
根據一審台北地院新聞資料,時任外交部長辦公室諮議的何仁傑,於民國112年間利用確認部長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機會,將獲取公務上秘密2份及機密1份接續交給黃取榮;黃取榮整合公開資料、秘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以加密軟體傳送予中國情工人員。
另方面,黃取榮指示邱世元接續向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的被告吳尚雨,刺探及收集總統出訪行程細節的1份資料(原為機密,待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4份資料(公務上秘密,待行程結束後已解密);吳尚雨基於與邱世元的交情,將這些資料傳送交付給邱世元。
台北地院認定,在報酬及洗錢部分:黃取榮獲得中國情工人員交付的工作所得共新台幣497萬7500元、邱世元獲得的工作所得共221萬6924元,兩人利用頻繁往返兩岸的台商接續將這些工作所得,輾轉匯回台灣而領出。
台北地院9月25日宣判,認定黃取榮行為構成3罪,分別為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同法為大陸地區刺探及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未扣案的犯罪所得497萬7500元沒收。
何仁傑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判刑8年2月;吳尚雨犯國家機密保護法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判刑4年。
邱世元行為構成2罪,共同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刺探及收集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共同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應執行6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扣案犯罪所得221萬6924元沒收。(編輯:蕭博文)1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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