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初審 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
2026/1/29 13:39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也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討論後,按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現行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規定,評議時各法官的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翁曉玲所提修法版本指出,鑑於被處以死刑判決的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也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類判決的評議內容至關重要,但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的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10年,導致業經判處死刑的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的執行。
翁曉玲指出,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正當審判程序,她提出修法版本,增訂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的規定。
委員會討論時,吳宗憲提出修正動議,除有翁曉玲的提案內容外,也增訂「被害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定義何謂「被害人」。在場朝野立委與司法院官員討論後,通過吳宗憲等人所提修正動議。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所謂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3款的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此外,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編輯:翟思嘉)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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