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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壓公所獲仲介土地利益 彰化前鄉代判7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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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最高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8日電)彰化縣前鄉代李岳珉被控為使土地順利賣給建商蓋房,施壓公所人員興建水溝、開路鋪柏油,獲不法利益93萬餘元,歷審均判刑7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歷審判決指出,李男自民國91年8月至107年12月間,擔任彰化縣花壇鄉民代表會鄉代,並曾任主席。他也曾在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辦事員、代理技士及技士等職務,並負責受理建築執照申請及准給建照,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的相關法令、要件、流程及應備文件,其後也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為業。

根據判決,李男知悉胞妹持分土地為「袋地」,無法指定建築線,為使土地順利賣出並賺取佣金,明知該土地過往並無淹水情況,竟於105年先違法向鄉代會提案,再違法會勘指示興建水溝、鋪設瀝青路面、刨除並重鋪路面,進而不法創設指定建築線的公法上請求權,使自己獲得土地買賣仲介佣金93萬3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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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指出,李男為使自己獲取買賣仲介佣金及取得土地的建商利益,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卻猶為本案犯行,所為濫用民意代表職責,敗壞官箴,應嚴予非難,且他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欠佳,依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李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雅淨)1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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