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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李貞秀爭議重演 陸委會核釋兩岸條例設籍規定

2026/4/25 18:42(4/25 20:1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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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發爭議。(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發爭議。(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廖文綺台北25日電)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發爭議。陸委會近日核釋「兩岸條例」第21條有關在台設籍10年的規定,明定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設籍滿20年,才能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的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義務役軍官及士官;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根據16日行政院公報,陸委會核釋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

陸委會指出,考量依兩岸條例第17條第5項第3款明定,長期居留者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中國大陸人民申請定居而未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撤銷其定居許可,均對當事人轉換身分定有明文。

陸委會表示,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前,因還兼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無法解釋其已完成兩岸身分轉換,在身分轉換過渡期間依法無從主張已具有完整且穩定的台灣人民身分並享有相關權利。

針對李貞秀註銷戶籍爭議,陸委會2月表示,李貞秀僅於2025年3月提出註銷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移民署,之前並未向主管機關提出任何證明,因此在2023年底被提名為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時,不符兩岸條例參選資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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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當時則拿出文件佐證,她在1993年4月26日嫁來台灣後,中國大陸湖南省衡南縣戶籍已經註銷。

李貞秀由於身陷國籍及立委資格爭議,又於直播提及新竹市長高虹安拿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新台幣700萬元,13日已被民眾黨開除黨籍,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編輯:楊昇儒)1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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