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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虛擬資產專法 強化監理明定穩定幣發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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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強化VASP監理,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明確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並與自有財產分離;為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也對詐欺或操縱行為訂出罰則。

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的經營與發展、保障交易人權益、提升市場信任,行政院會4月2日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邀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列席,繼續審查「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

金管會指出,隨著虛擬資產市場快速發展與洗錢風險升高,主要國家相繼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及穩定幣納入監理架構,以制定專法居多,如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專法將可因應國際穩定幣發展趨勢,允許在境內發行穩定幣。

強化VASP監理部分,初審通過條文明定,VASP應依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VASP的開業、停業、復業、歇業、解散及業務範圍變更等,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初審條文明定,VASP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另應建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的管理及保密政策,以確保其資通安全,並應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確保其持續營運。

穩定幣發行部分,初審通過條文定義,穩定幣是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若欲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的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規定繳存的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的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為保障穩定幣持有人權益,條文明定,非穩定幣持有人不得對準備資產行使任何權利;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為避免未來有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行為,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與整體交易市場健全性,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有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或是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因本法制定公布後,業者依法須重新建置、調整符合特許監理標準的內控制度、資通安全管理等,若過渡期的申請期限過於倉促,不利於監理機關實質審查。初審條文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在本法施行後1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21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另外,財政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請金管會在此法通過1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畫案,讓使用者有更多元市場服務,同時健全產業發展。(編輯:林克倫、翟思嘉)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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