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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醫療法 醫療暴力、隱私等條文保留送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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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日繼續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並完成初審,醫療暴力、隱私等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中央社記者曾以寧攝 115年6月10日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0日繼續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並完成初審,醫療暴力、隱私等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中央社記者曾以寧攝 115年6月10日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0日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完成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並增醫師可為其執業登記醫療機構為醫療廣告。其餘醫療暴力、隱私等相關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天邀請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列席,繼續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內容涵蓋醫療暴力、醫療機構病例及隱私、偏鄉醫事人員免稅、醫事鑑定、醫療廣告、醫療社團法人等相關規定。

醫療法第49條原本明定,法人「不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今天初審通過條文修正為,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且社員及其持份轉讓,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資格條件等管理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應前項條文修正,修訂第50、53條。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醫療社團法人有法人社員者,董事以6至15人為限。且具法人社員的醫療社團法人分派盈餘時,應提撥10%用於提升員工福利、病人權益及就醫品質與環境,提撥金額應於2年內執行完畢。

醫療廣告部分,民國112年憲判字第17號曾指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今天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且醫師以為其執業登記之醫療機構廣告為限。

此外,衛環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公務機關依醫療法請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時,應儘可能以數位化形式索取,以減輕醫療機構人力負擔,並減少紙張浪費。

今天初審多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石崇良會後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醫療暴力部分,在修法方向上大家已有共識,但文字尚需要更精確。

他說,醫療隱私部分,則因為行政院已責成法務部檢討刑法中相關條文,因此為避免醫療法與修正後刑法發生扞格,因此建議先處理行政罰,涉及刑法部分則待修正確定後再行討論。

對於開放法人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包含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盧縣一、蘇清泉,及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王正旭等人都分別提案放寬。王正旭指出,盼引入長期穩定資金、助地區醫院提升醫療品質,但也憂心短期炒作資本介入,認為需要監管。

盧縣一表示,盼藉此讓經營困難的中小型醫療社團法人,得以引入穩定資金活水,而對農業縣地區醫院而言,最可能的投資者反而是深耕當地、有意回饋鄉親的在地企業,但這些在地企業卻多不是上市櫃公司。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衛福部支持放寬方向,但為醫療機構穩定性,因此對成為社員的法人仍有一定限縮。(編輯:蘇龍麒)1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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