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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會同原住民狩獵 林保署:恐觸犯野保法遭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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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鄒族獵人協會近日聲明持獵人證人員於狩獵活動中私自帶領遊客進入獵場,已違反自治公約,要求獵人共同遵守法令與自治規範。圖為鄒族獵人協會舉辦第6屆鄒族狩獵文化論壇時合影。(林保署嘉義分署提供)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傳真 115年6月2日
嘉縣鄒族獵人協會近日聲明持獵人證人員於狩獵活動中私自帶領遊客進入獵場,已違反自治公約,要求獵人共同遵守法令與自治規範。圖為鄒族獵人協會舉辦第6屆鄒族狩獵文化論壇時合影。(林保署嘉義分署提供)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傳真 115年6月2日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嘉義縣2日電)鄒族獵人近日帶遊客進入阿里山特富野獵場打獵引發違法疑慮,嘉縣府調查遊客只在旁觀看攝影;林保署強調,遊客若有狩獵行為就觸犯野保法,最高可罰百萬元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鄒族獵人協會理事長浦珍珠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說,近日接獲反映,有持獵人證的人員於狩獵活動中私自帶領非獵人進入獵場,並拍攝影片,已違反該會自治自律公約規定。

鄒族獵人協會針對此事件發布公告指出,於狩獵時帶領非鄒族原住民之人士(含研究人員)進入獵場,應事先向該會完成登記,不得自行帶領進入。浦珍珠強調,若讓非獵人參與狩獵,就已犯法,協會將會取消獵人資格,不得再進入傳統獵場打獵。

林業保署嘉義分署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非族群量過大或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般民眾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一般民眾擅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得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至100萬罰金。擅自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得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另外,野保法也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申請核准或備查者參與狩獵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屬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1000元至1萬元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嘉義分署說,鄒族獵人協會聲明中所指獵人證是由協會自行頒給合格會員,協會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向嘉義縣政府申請115年全年度合法狩獵山肉1500頭並進行狩獵回報,持獵人證的會員,免個人向縣府申請狩獵,可由獵人協會的申請額度內狩獵。

浦珍珠強調,「獵人證」並非永久且無條件的資格認定,將定期依據獵人參與培力課程、法規教育、文化傳承活動及遵守自治規範等情形進行檢視,並視實際狀況調整發放相關名單。呼籲所有獵人共同遵守法令與自治規範,維護鄒族傳統狩獵文化及部落共同建立的制度,才能自在地在山林裡進行狩獵。(編輯:陳清芳)1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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