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會同原住民狩獵 林保署:恐觸犯野保法遭重罰
(中央社記者蔡智明嘉義縣2日電)鄒族獵人近日帶遊客進入阿里山特富野獵場打獵引發違法疑慮,嘉縣府調查遊客只在旁觀看攝影;林保署強調,遊客若有狩獵行為就觸犯野保法,最高可罰百萬元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鄒族獵人協會理事長浦珍珠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說,近日接獲反映,有持獵人證的人員於狩獵活動中私自帶領非獵人進入獵場,並拍攝影片,已違反該會自治自律公約規定。
鄒族獵人協會針對此事件發布公告指出,於狩獵時帶領非鄒族原住民之人士(含研究人員)進入獵場,應事先向該會完成登記,不得自行帶領進入。浦珍珠強調,若讓非獵人參與狩獵,就已犯法,協會將會取消獵人資格,不得再進入傳統獵場打獵。
林業保署嘉義分署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非族群量過大或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般民眾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一般民眾擅自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得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至100萬罰金。擅自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得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另外,野保法也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未經申請核准或備查者參與狩獵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屬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1000元至1萬元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嘉義分署說,鄒族獵人協會聲明中所指獵人證是由協會自行頒給合格會員,協會並依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向嘉義縣政府申請115年全年度合法狩獵山肉1500頭並進行狩獵回報,持獵人證的會員,免個人向縣府申請狩獵,可由獵人協會的申請額度內狩獵。
浦珍珠強調,「獵人證」並非永久且無條件的資格認定,將定期依據獵人參與培力課程、法規教育、文化傳承活動及遵守自治規範等情形進行檢視,並視實際狀況調整發放相關名單。呼籲所有獵人共同遵守法令與自治規範,維護鄒族傳統狩獵文化及部落共同建立的制度,才能自在地在山林裡進行狩獵。(編輯:陳清芳)1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