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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國旗罪是否違憲 高院聲請釋憲

2017/11/6 17:31(11/7 08: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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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針對受理被告陳儀庭等3人毀損國旗案,對於應適用的法條毀損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

這起案件源於,陳儀庭與4名友人在前年國慶日,跑到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刀割破多面國旗、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遭新北地檢起訴。

新北市檢方偵辦後依刑法侮辱國旗罪,將5人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新北地方法院去年12月一審簡易判5人各拘役20天,得以易科罰金。而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儀庭等3人因主張台灣獨立,質疑中華民國治理台灣的正當性,基於表達他們的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目的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非出於侮辱中華民國的不法意圖,即便他們客觀上確實有損壞國旗的行為,也不得以侮辱國旗罪相繩,因此在6月改判陳儀庭等3人無罪。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上訴,目前由高院審理中。

高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作為中華民國的象徵,立法者固然應該制定相關法令,確保它的尊榮與專屬性;但以制定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並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來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行為人的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已牴觸憲法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因此,高院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以保人民權益,並貫徹憲政民主國家的精神。1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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