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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聲請停止工會理事長復職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2018/11/3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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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台灣美光晶圓科技公司以違反門禁為由,解僱工會理事長馮澤源,勞動部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解僱無效須使其復職。美光公司不服裁決而聲請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全案源於馮澤源代表工會與台灣美光晶圓科技公司進行團體協商期間,公司以馮澤源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未經許可私帶訪客進入廠區,嚴重違反門禁安全規定為由,於同年11月14日解僱馮澤源。

美光工會與馮澤源不服遭解僱,向勞動部聲請裁決,勞動部於今年3月30日裁決,認為美光公司解僱馮澤源,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的不當勞動行為;美光公司解僱行為無效,須回復馮澤源的原任職務並補發薪資。

美光公司不服勞動部裁決,主張為合法解僱馮澤源,沒有違反工會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訴)及聲請停止執行,請求法院應等本訴判決確定,再讓馮復職,若讓馮復職將發生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本訴)而停止執行,且關於勞動部裁決解僱無效部分,屬工會法中涉及私權的民事紛爭,應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因此認定美光公司聲請停止執行無理由,裁定駁回。

美光公司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無誤,駁回抗告,全案確定。(編輯:陳俊碩)10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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