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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侵吞吳春臺股權 二審判李珍妮1年1月

2018/11/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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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國喬石化董座吳春臺控告前女友李珍妮擅自移轉1000萬元股權案,二審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她應執行1年1月,得易科罰金,未扣案的1000萬元股權追徵沒收,還可上訴。

全案源於吳春臺與李珍妮分手後,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李珍妮未經同意,擅自將吳春臺持有的新台幣1000萬元股權移轉到李珍妮名下,認為李女偽造文書及偽刻用印而提告。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4月底依1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李珍妮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的服飾公司1000萬元股權追徵沒收。檢方及李珍妮不服均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二審高院開庭期間,李珍妮否認犯行,辯稱吳春臺在民國98年6月間與她分手,同意將服飾公司股份無條件轉讓給她,當作分手費,所以她是經吳春臺同意及授權使用吳的印章。

二審依據吳春臺及相關證人的證述以及李珍妮與吳春臺之間的簡訊及存證信函等證據,不採信李珍妮的辯詞。

二審今天依1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李珍妮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的服飾公司1000萬元股權追徵沒收。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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