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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網友上傳購衣爭執影片 演員呂嘉興敗訴定讞

2019/1/17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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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本土劇演員呂嘉興因買衣服糾紛,與店員發生爭執,鍾姓女網友看見錄影,以「沒有發票就是不能退」為題上傳臉書。呂嘉興不滿提告,高院二審今天認定無誹謗故意,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呂男主張,他在民國104年2月16日下午赴北巿一家服飾店,因防盜扣未解開而與店員爭執逾1小時,呂男不滿鍾女在場攝影,並將1分33秒的影片上傳到她個人臉書網頁,加註文字「沒有發票就是不能退」,誤導閱聽者「其未攜帶發票而欲強行退貨」涉有誹謗名譽;台北地檢署對鍾女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鍾女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認為鍾女並非公眾人物,也不是從事媒體相關工作,或有相當實力得以其他方式查證此事,她只是就親身經歷做如實錄影並加註個人意見,況且她只是與臉書友人溝通交流,無法認定她有重大過失或誹謗故意,判鍾女無罪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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