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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偷拍林志玲住家活動 壹週刊3人遭訴

2019/5/2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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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藝人林志玲不滿壹週刊拍攝她在住家內走動等非公開活動並刊登販售,控告邱姓總編輯等3人。士檢偵查終結,今天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嫌,起訴邱男等3人。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3月出刊的第878期壹週刊,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標題作為封面故事,刊登林志玲在住處內走動、關閉窗簾與友人進出的畫面。

報導內容搭配「疑似林志玲的女子裹著浴巾關紗門」、「紮著馬尾的林志玲往房間走去,沒多久貌似言承旭的男子也跟上腳步」等圖說,引發林志玲不滿,提出告訴。

依士林地檢署提供的新聞資料記載,林志玲證稱,照片中的女子是她本人,但另一人是助理不是言承旭,而她的住處在社區最高層的10樓,從窗戶看出去正前方看不到任何建築物。

林志玲還說,選購住家就是因為大樓周邊沒有其他建物,可以不受窺視,而且也設置窗簾、門簾保有隱私。

邱姓總編輯等3人否認犯罪,拍攝的陳姓記者辯稱,拍攝內容是在住宅的陽台靠近紗窗的位置,而且林志玲當時沒有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權期待,而且當時傳言林志玲要結婚,才到林志玲住處附近觀察並拍攝。

承辦檢察官認為,陳姓記者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製作八卦新聞、滿足讀者好奇心,刻意拍攝林志玲居家生活,報導內容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並非毫無疑問,更何況拍攝地點離林志玲住家數百公尺,若非以攝影工具刻意放大倍率,根本無法以肉眼窺知。

檢察官認為,林志玲基於隱密性考量購買社區最高樓層住宅,已利用相當環境確保隱私,應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住處內的活動應屬非公開活動。

檢察官也引用林志玲向邱姓總編輯等人求償獲判賠新台幣80萬元的一審民事勝訴判決,認為報導由陳姓記者拍攝撰寫、吳姓副總編輯審核,邱姓總編輯容任報導刊登不法窺視照片,認定3人均應擔負刑責,依法提起公訴。(編輯:李亨山)1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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