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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被害人沒出庭 大法官解釋合憲

2020/2/27 17:34(2/27 18: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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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性侵犯曾姓男子聲請釋憲主張被害女子都未出庭,遭警詢等證據定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違憲之虞。大法官今天做出合憲解釋並指出,不能合理期待被害人就被害情形到庭再為陳述。

全案起於曾姓男子被控性侵女子遭判刑定讞,聲請釋憲主張審理過程中女子都未出庭陳述、接受詰問,他連對方是誰都不知道,在完全不清楚的狀態下,就如同被秘密證人指述犯罪並成罪,嚴重侵害人權。

曾男主張有違憲之虞的法條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若有「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情形,被害人警詢陳述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得為證據,明顯未保障他的訴訟權。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789號解釋,認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合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這項規定應限於被害人因其身心創傷狀況,客觀上已經不能合理期待就被害情形到庭再為陳述,才有適用。

林輝煌指出,審案法院在調查證據程序及證據評價上,應採取有效的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的防禦權損失。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表示,就補償平衡部分舉例來說,雖然被害人未出庭受被告詰問,但審案合議庭仍可傳喚製作被害人警詢筆錄的警員、為被害人做輔導的心理師等人,補強證據力。(編輯:方沛清)10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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