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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情侶檔包裹炸彈殺人未遂 二審獲輕判

2020/7/1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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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6日電)高雄市鼓山區民國108年5月發生情侶檔製作包裹炸彈殺人未遂案,一審原判被告戴振宇、鍾玉美9年6個月、8年。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共同殺人未遂罪,改判被告戴男7年6個月、鍾女5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邱明弘指出,高雄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被告戴男、鍾女有期徒刑9年6個月、8年,但戴男和鍾女於審理期間各自履行賠償告訴人馮姓男子及損害賠償債權人新台幣900萬元完畢,調解成立,因此改判戴男7年6個月、鍾女5年。

判決書指出,42歲鍾玉美因與一家位於鼓山區設計公司負責人馮男有1200萬元債務糾紛,共同基於殺人的間接故意,夥同62歲戴振宇密謀自製包裹炸彈,內含一般市售煙火近27倍的火藥量,以紙盒包裝,並載明「馮收」及「高爾夫球」等字樣,共同持往放置馮男公司大門外側。

馮男公司員工隔天將包裹轉交馮男,馮男打開紙盒外包裝時,解除微動開關而通電引爆火藥,當場造成馮男身體多處燒灼傷、撕裂傷和組織壞死,並造成公司一樓窗框脫軌傾倒、玻璃震碎等損害,馮男送醫雖撿回一命,但至今仍以輪椅代步和復健中。

鍾女犯案後駕車載戴男到高鐵左營站搭車北上,後經高市警方循線追查,案發隔天分別在新北、屏東逮捕戴男、鍾女到案。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戴男辯稱只是想嚇唬馮男,沒想到爆炸威力這麼大;鍾女也辯稱戴男想「惡作劇」讓馮男嚇一跳,否認意圖殺人。不過,高雄地方法院仍依共同犯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戴男9年6個月,鍾女8年。(編輯:洪學廣)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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