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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市和平區長涉賣官 最高法院判刑1年定讞

2020/9/15 13:21(9/15 14: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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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中15日電)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6年前競選時涉收受王姓男子20萬元,約定當選後聘王男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林男當選後履行承諾。最高法院今天依準收賄罪判林建堂1年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建堂於民國103年3月間競選台中市和平區區長時,為籌措競選經費,向王男表示若願意出資新台幣20萬元,待當選後願意聘任王男推薦的人擔任秘書。

王男因兒子當時正逢求職,允諾林建堂的提議,同年3月16日先向胞姊借款20萬元,並預擬一張承諾書,當月18日林建堂到王男住處,拿取20萬元現金賄款,並當場簽下收據與承諾書。

林建堂在同年11月29日當選後,在與和平區公所徐姓人事室主任洽談人事及交接事宜,便表明要任用王男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待林建堂上任後隨即批准派令。

台中地方法院依準收受賄賂罪判處林建堂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3年。林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監察院於去年1月間彈劾林建堂,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公懲會今年5月間判決林建堂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編輯:戴光育)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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