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巿淨業院列巿定古蹟案 地主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新竹巿政府去年決議將「淨業院」列為巿定古蹟,30名地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原處分將淨業院建物基地以外多筆土地,也列入古蹟範圍違法,判地主勝訴,撤銷原處分。
全案緣於,新竹巿政府於2018年間受理住在淨業院別院的鄭安孺請求將「淨業院」公告為市定古蹟,竹巿府審議「暫定古蹟」後,委託鍾心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淨業院保存範圍調查計畫」,再於2019年3月間召開會議,邀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席陳述意見。
當天會議依文資法等決議「淨業院」為市定古蹟,並於2019年4月16日公告;古蹟本體為淨業院本殿、別院及榖倉,並納入淨業院5尊大佛,定著土地範圍為福林段779地號等10筆土地。30名地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30名地主主張,本殿建築於西元1902年,原本是鄭如蘭配偶陳氏潤的修行處所,現在為鄭氏家族奉祀先祖的宗祠,10筆土地幾近全為永修精舍所占用,為解決永修精舍非法占地問題,身為地主之一、永修精舍弟子的鄭安孺才會提出本件古蹟申請。原處分將定著土地的範圍指定多達建物本體的8倍,違反比例原則等,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調查認定,原處分認定市定古蹟淨業院建物本體(本殿、別院、穀倉)基地以外多筆土地均為淨業院建物本體的定著土地範圍,明顯與有形文化資產定義的古蹟範圍不符,也就是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應予撤銷。
法院表示,原處分已經載明淨業院市定古蹟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範圍,包含本殿、別院及榖倉等古蹟本體共計1560.682平方公尺,但定著土地範圍卻擴大共計為9942平方公尺,土地比古蹟本體大上6倍餘。
法院指出,定著土地範圍與淨業院巿定古蹟建物本體之間,原處分未就文資法中有關古蹟法律定義所指的「完整性」與「觀賞可能性」部分,附上理由說明。
此外,本殿、榖倉均有違章建築,別院西側也有磚石木造建物與別院相連,原處分也沒有說明是否會影響淨業院巿定古蹟建物本體,也不符合文資法所指的「完整性」及「觀賞可能性」。
法院日前認為新竹巿政府有恣意濫用等違法,30名地主請求撤銷原處分有理由,判地主們勝訴,撤銷淨業院為巿定古蹟的原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110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