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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順公司涉混摻不同種米詐財餐飲業 一審判無罪

2020/12/1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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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0日電)知名米商泉順公司涉嫌摻混不同品種產區的米向知名餐飲業詐財,檢方4月間起訴公司董事長李東朝、執行長蔡寵信。苗栗地院審理後,以罪證不足,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以山水米為主要品牌的泉順公司供應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饗賓餐旅公司指定選購白米,涉嫌摻混其它米種出貨,藉此詐取貨款新台幣逾1億4000萬元。

苗栗地檢署民國108年獲報偵辦,今年4月偵結,以涉嫌觸犯刑法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詐欺取財罪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嫌,起訴李東朝、蔡寵信。

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泉順出售給爭鮮公司「玫瑰壽司米」,先提供採購人員試吃、試煮、檢測後才決定採購,雙方並未訂立書面契約,也無明文約定要何米種、產地、國別,非因施用詐術而取得他人之物。

判決表示,「攙偽、假冒」係指攙雜與品名或內容物不同物質,或以其它物質假冒品名或內容物。泉順售給爭鮮公司的食米均美國白米,僅州別產區有異,既均為稻米類,且為同一國別產出,並無違犯食安法規定。

法院認為,不同米種混合銷售為國內外售米市場常態,市場上各廠商間均會就食米配方進行調整,以利市場需求刺激產品銷量;此外,市場銷售是指於市場中公開對「不特定人」提供者而言,被告泉順公司與爭鮮公司間既為企業對企業之銷售(B2B),自非上開規定所規範對象。

對於饗賓公司部分,法院調查,李東朝、蔡寵信有告知內部員工,因公司有機台梗九號米存量不足,要求與饗賓公司買賣契約不得以此為標的,並要求與饗賓公司再行洽談,因此,難認有詐欺犯意。

此外,雙方採購白米並未訂立書面契約,採購過程均為一名泉順公司員工事後補件寫上「有機台梗九號」,卻未蓋公司大小印,難認被告對於饗賓公司購買的品項知情而施用詐術提供不同米種。

苗栗地院指出,泉順公司與爭鮮、饗賓公司雖因買賣衍生民事糾紛,惟與詐欺取財或販賣虛偽標記產品、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品行為有別,檢方未提供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做無罪判決。

對於判決結果,苗栗地檢署表示遺憾,認為消費者「花費一等米的錢,就應該買到一等米」,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擬上訴事宜。(編輯:戴光育)10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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