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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到案遭羈押 無罪後刑事補償金遭酌減

2021/3/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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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林姓男子被控詐欺等罪獲判無罪確定,以審理中遭羈押為由請求補償。士院認為,林男逃亡3年才到案而遭羈押,應負相當責任,日前准以每日2000元為標準,補償新台幣34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林姓男子表示,因遭友人控告偽造文書、詐欺而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審理中被法院裁定羈押,但案件已無罪確定,請求以羈押1日5000元為標準進行補償。

決定書指出,林男挨告後,先於民國103年遭士檢發布通緝,104年遭警逮捕,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法官裁定交保;士檢105年起訴林男,但林男未到案,士院同年9月發布通緝,林男直到108年12月間才遭警查獲,法官因而以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裁定羈押。

士院認為,當時法官以林男犯罪嫌疑重大、逃亡3年等理由裁定羈押並無違法,林男明知已遭起訴,卻刻意不到庭,可見他面對司法追訴或刑罰存有僥倖逃避心理,當初遭羈押的原因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應負相當責任。

決定書指出,林男固然於獲判無罪前遭羈押,得以請求補償;刑事補償法第6條也規定,羈押1日的補償金額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但受害人具可歸責事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折算標準顯然過高時,應適用1000元以上3000元未滿的標準。

士院審酌林姓男子遭羈押時為62歲,及遭羈押所受精神痛苦、自由拘束,認為以每日2000元折算補償1日為適當,核算應准予補償請求的羈押日數為172日,補償金額共34萬4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編輯:方沛清)1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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