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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曳引車拒攔查欲撞員警 判刑6月定讞

2021/7/1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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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楊姓女子被控3年前開貨運曳引車違規拒絕警方攔查,並企圖衝撞員警,一審判無罪,但二審認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楊姓女子在民國107年5月26日下午駕駛曳引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六福路行駛,她因違規停車及疑似超載等違規行為,被員警發現上前攔查欲進行交通稽查,楊女未立即停車,反而轉彎加速行駛,後來因支援警力到場而將車停於長興路3段內側車道。

判決指出,多名員警在曳引車周遭,持續以手或持警棍拍打正副駕駛座車門、車窗,大喊「下車」,另以手寫板書寫「不下車破窗」等文字,但楊女怕遭舉發超載違規行為及欲嚇阻員警離去,竟解除手煞車、打倒車檔發出蜂鳴聲,再向左轉動方向盤往前行駛。

判決指出,周遭員警見狀大喊「後面有警車」,並以警車按鳴喇叭警示,仍因擔心人身安全而紛紛退開,楊女將車駛入對向車道逆向繞過警車離去,李姓員警見狀朝曳引車右前方車輪射擊4槍,仍無法攔阻,經其他員警追捕,最終在長興路3段與南山路2段附近攔阻並當場逮捕楊女。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楊女在警攔檢時拒絕配合,甚至駕車迴避,但與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行為不同,判決無罪。

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楊女駕駛曳引車嚇阻員警,使員警退避不敢靠近,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亨山)1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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