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少女害燒炭 最高法院判15年定讞
2021/10/11 11:59(10/12 09:11 更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有性侵前科的張男出獄後,涉嫌2度性侵15歲少女,害少女燒炭輕生獲救,並對另1名17歲少女毛手毛腳。台灣高等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張男之前涉犯強制性交罪、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罪,判刑入獄後,於民國106年1月間執行完畢,他不久後在桃園市認識一對正在就讀高中的少女,正要尋找計時工讀的工作。
判決指出,張男於107年10月間開車載2名少女到幾家店家應徵,其中1人順利應徵到連鎖餐廳工讀生的工作,被害少女因僅15歲未滿16歲,沒有被錄取。張男假藉要繼續幫她找工作,將少女留在車上。
判決表示,張男跟少女表示自己是黑道分子,如果少女不從事八大行業,將會傷害她的家人,並在車內抽香菸後,向少女佯稱香菸內摻有海洛因,少女同在車內也吸到海洛因,若不聽話,將把她交給警方處理。
張男隨後藉口要上廁所、飲水,到少女租屋處,以「排毒」為由對少女性侵得逞,並威脅少女不得聲張;張男第2天又到少女租屋處再度性侵被害少女。被害少女怕另1名少女受害,傳訊息給對方後燒炭輕生,所幸姊妹淘警覺,報警後將被害少女救回。
另外,張男被控於107年10月、11月間,在住處附近搭訕1名17歲少女,假藉載她上學讓少女上車,隨後開車到山區,恫嚇女子後碰觸對方身體。這名少女機智順利脫身,報警處理。
高院認為,張男僅為逞其私慾,犯罪方式造成少女極大恐懼,手段惡劣,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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