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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淡水男童綁票案 男子逃亡14年落網判刑5年

2022/2/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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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陳姓男子95年間因案逃亡中國大陸,涉嫌跨海指揮曾姓表弟等人綁架李姓友人的兒子,勒贖6000萬元,未取贖即放人。陳男逃亡14年於109年落網,士院日前判刑5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為職棒簽賭組頭的陳姓男子犯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刑確定後未到案,於民國95年間逃亡中國大陸。

95年4月間,陳姓男子為籌措逃亡資費及清償債務,萌生擄人勒贖犯意,與曾姓表弟共謀綁架李姓友人在台就讀小學2年級的兒子,推由曾男返台執行計畫。

陳男持續以電話指揮犯案,告知李男在台住址等資訊;曾姓男子則找來旗下酒店3名員工,於95年6月20日上午,在李男新北市淡水區住處附近,當著外籍看護工的面,將男童強拉上車,帶往新竹市看管。

曾姓男子擄人得逞後多次致電男童母親,要求準備贖金新台幣6000萬元,才願意釋放男童;95年6月22日晚間,曾男等人因無法順利取得款項,且得知警方全力追緝,才將男童載往八仙樂園附近釋放。

曾姓男子落網後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另3名酒店員工各遭判刑3年8月至3年10月不等確定;主謀陳姓男子長年藏匿中國大陸,109年12月間才遭警查獲。

陳姓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完全沒有參與,指表弟才是主謀,單純想要卸責才把責任推給他;承審合議庭勾稽4名已判刑定讞的被告說詞,認為4人說詞可採,綜合全案事證,認定陳男犯擄人勒贖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考量,陳男唆使表弟擄人勒贖,對社會秩序及安寧均已經造成嚴重不安,惡性甚重,但陳男表弟等人犯案期間善待男童,在未取贖前即主動釋放,判處陳男有期徒刑5年。(編輯:李亨山)1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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