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子涉持槍掃射派出所案 二審仍判18年4月
2025/6/18 13:3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桃園市楊姓男子持槍掃射景福派出所,逃逸過程與警方駁火,射傷前來圍捕的員警,一審判刑18年4月。楊男提起上訴,請求輕判,二審高院今天仍判應執行18年4月,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楊男因不滿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景褔派出所某員警處理案件結果,民國113年3月23日晚間10時52分許,駕車至景福所對街馬路,自車內持蠍式衝鋒槍朝景福所開槍掃射擊發14顆子彈,導致景福所多處毀損。
檢方表示,楊男隨後駕車逃逸,並對前來追捕的員警開槍射擊至少17發,導致蔡姓員警左肩、胸及腹部等處中槍、並未死亡。楊男在當天晚間11時20分許,於桃園區永安路一處巷口被逮捕。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楊男行為構成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以及殺人未遂罪,判決應執行18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楊男主張,非法持槍罪部分,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公共場所開槍罪部分,楊男說,他沒有想要殺死蔡姓員警。
二審今天認定,楊男正值青壯,應知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卻為逃避警員追捕為本案犯行,並造成警員受槍傷。
二審合議庭指出,楊男犯罪所生危害鉅大,考量他的素行、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判決應執行18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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