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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男子毒駕撞死機車騎士 嘉院國民法庭判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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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方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 (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嘉義市15日電)未領有駕駛執照的黃姓男子被控民國112年2月間毒駕撞死機車騎士,經國民法官參審,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依無駕駛執照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黃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嘉義市四維路、世賢路1段路口時,未注意閃光黃燈號誌時車輛應減速接近,反而以至少時速60公里(速限50公里)前行,碰撞機車騎士,導致騎士死亡。

檢察官依黃姓男子施用愷他命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起訴,國民法官法庭審視黃姓男子在車禍前施用愷他命時間點多次陳述都不相同、實施鑑定專業人士也指無法判斷黃姓男子當時駕駛狀況是否受毒品影響,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黃姓男子施用毒品而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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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庭認為黃姓男子未曾考取駕照,且無視多次遭警取締,持續無照駕車,可見黃姓男子漠視法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車禍肇因部分,黃姓男子和機車騎士都有過失。

國民法庭審酌黃姓男子前科素行不佳、遵守法規範意識較薄弱、成長過程、生活狀況、自幼所欠缺家庭功能、坦承犯罪犯後態度、因經濟因素無法成立調解、未能賠償被人家屬等,依無駕駛執照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輯:李明宗)1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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