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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公局長李泰明涉圖利營造商 更三審判刑4年

2025/8/29 10:32(8/29 11: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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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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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前高公局長李泰明被控於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交流道工程時圖利營造業者。高院更三審認為,考量本案纏訟多年,適用速審法減刑,日前判處李泰明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時任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長李泰明、時任高公局拓建工程處長洪明鑑,於民國97年間辦理「增建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系統交流道工程」。

判決表示,李泰明、洪明鑑被控依照營造業者陳姓、蘇姓男子安排的不實陳情,未經評估分析,即將擋土牆工程改採靜壓植樁工法施工,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減價分包,圖利業者新台幣329萬餘元。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李泰明等人無罪。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改判處李泰明6年徒刑,洪明鑑5年6月,陳男4年,蘇男3年。經最高法院3度撤銷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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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三審仍認定李泰明等人犯圖利罪,審酌各別犯行,陳男、蘇男非公務員得減輕其刑,另考量本案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

更三審判處李泰明有期徒刑4年,洪明鑑3年6月徒刑,陳男2年6月,蘇男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本件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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