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淤泥摔車遭輾傷 新北環保局國賠161萬確定
2025/11/10 12:1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鄭姓男子騎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因路面淤泥打滑摔車,遭自小客車輾傷。鄭男提起國賠訴訟,高院認為新北市環保局道路管理有欠缺,應賠償161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歷審判決書,鄭男主張,他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騎乘機車行經中和區員山路二高橋下涵洞,因新北環保局疏於維護,路面累積淤泥導致他打滑摔車,遭經過的自小客車輾傷,受有創傷性胸椎7、8節骨折併脊髓損傷等傷害,並經診斷有失能狀況。
鄭男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新北市環保局求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00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本件交通事故主因是因為鄭男自身未使用燈光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新北市環保局清潔維護責任沒有因果關係,判決鄭男敗訴。鄭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擴張請求賠償勞動能力減損200萬元,合計求償300萬元。
高院判決指出,事發道路位於涵洞內,常有路面潮濕、淤泥情形,清潔隊定期派員清潔,但事發前因清潔人員請假、逢國定假日等因素而多日未清掃,導致道路有潮濕混雜泥沙及樹葉情形,極有可能導致機車打滑、失控倒地。鄭男受傷與環保局的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
根據二審判決,車禍鑑定報告書提到鄭男行經肇事地點涵洞內路段,未使用燈光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鄭男應負30%過失責任,審酌鄭男大學主修柔道、事發逾3年後仍須持續接受復健治療等,判新北市環保局須賠償161萬6446元。最高法院5日公告駁回新北環保局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4111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