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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帶河口鱷在立院大門道路抗議 法院裁罰1萬元

2025/11/12 12:07(11/12 12: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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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預告修法禁止家庭飼養河口鱷,阮姓鱷魚養殖場業者為此於10月17日,載運河口鱷在立法院大門前道路抗議。台北地院簡易庭裁定阮男罰鍰1萬元,扣案的河口鱷沒入。可抗告。(中央社檔案照片)
農業部預告修法禁止家庭飼養河口鱷,阮姓鱷魚養殖場業者為此於10月17日,載運河口鱷在立法院大門前道路抗議。台北地院簡易庭裁定阮男罰鍰1萬元,扣案的河口鱷沒入。可抗告。(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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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農業部預告修法禁止家庭飼養河口鱷,阮姓養殖業者載河口鱷赴立院抗議,警方以違反社維法送辦。北院認定阮男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道路,罰1萬元,河口鱷沒入。可抗告。

農業部10月8日預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修正草案」,禁止家庭飼養的動物,擬新增浣熊、河口鱷等。河口鱷因成體可達5公尺、體重超過200公斤,攻擊性強,一般家庭難以提供河口鱷所需足夠設施。

阮姓鱷魚養殖場業者於10月17日,載運河口鱷在立法院大門前道路抗議;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前往取締,以阮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阮男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違反社維法規定,7日裁定阮男罰鍰1萬元,扣案的河口鱷沒入。可抗告。

根據法院裁定,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危險動物,是指具有傷人習性的動物而言,如虎、豹、獅、蛇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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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阮男畜養的河口鱷1隻,具有傷人習性,屬危險動物,卻未嚴加看管、施以必要的看顧照護,竟以貨吊車恣意出入有人所在的立法院大門前道路,對公眾安全帶來不可控風險,應予嚴厲非難。

另一方面,阮男曾在民國107年攜帶河口鱷至行政院陳情,遭法院裁罰3000元確定。(編輯:蕭博文)1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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