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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計程車司機強載女乘客至河堤性侵 判刑8年

2025/11/26 19:37(11/26 20: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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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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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6日電)新北1名計程車司機去年將女乘客載至偏僻河堤,藉口想看其胸口刺青,強行脫去女子衣物拍照並性侵得逞,事後不僅否認犯行還反控女子詐欺,新北地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19日判決,1名林姓計程車司機去年5月某日下午3時許,透過173叫車APP在新北市載到1名女子,但林男未將女子載到目的地,反而開到河堤旁,並藉口想看她身上刺青,不顧其反抗以手機拍攝女子胸部等私密部位照片,並褪去女子衣物性侵得逞。

女子說,當時林男在開車途中突然說「覺得妳胸型不錯」,還提到自己的性經驗,又提出想看她胸口刺青,她解開1顆釦子露出部分圖案,剩下圖案以口述形容。接著林男開始繞路並碎念要找個沒有人、沒有監視器拍到的地方,她當下已察覺不對勁,但不敢有動作深怕激怒對方。

她表示,林男將車開到偏僻地點,停車後坐到她旁邊湊近觸碰她,當時她已嚇到不知如何反應,有向他表達「這樣不好」、「你不要這樣」,但不敢用太強烈的語言反抗,因擔心自己孤立無援會有生命危險,最終林男以手指性侵得逞。事後女子先向APP平台反映遭性侵,但客服人員回覆無法越權處理,她才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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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在審理時辯稱,當時女子有同意至河堤聊天、觀看刺青,並讓他拍照以抵付車資。但法官認為,林男與女子素不相識,且女子刺青位在胸口部位,難認女子會貿然同意與陌生人前往河堤,並展露隱密部位刺青,且車資僅新台幣300多元,女方應有能力支付,因此林男說法不予採信。

法官審酌,林男為逞一己私慾,藉駕駛計程車機會性侵女子,不僅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抹滅影響,對公眾社會也危害甚鉅。且林男犯後否認犯行,甚至對女方提告詐欺,毫無悔意,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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