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言辦京華城案涉單獨接觸沈慶京 檢評會認違失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曹亞沿台北3日電)偵辦京華城案的檢察官林俊言涉對被告沈慶京偵訊過程中有不當行為,遭請求個案評鑑。檢評會認定請求評鑑不成立,但林俊言涉單獨接觸沈慶京、未通知律師等違失,移送新北檢行政監督。
對此,新北地檢署表示,尚未收到公文,待收到後將按照程序辦理。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主張林俊言在偵辦京華城案期間,涉及偵訊時間過長、於偵訊及接觸過程中談及與案件無關事項、未通知辯護律師即與被告單獨會面,以及疑似洩漏偵查資料予媒體等4項不當行為,請求檢評會進行個案評鑑。
重點包含,2024年10月11日,林俊言以就訊名義前往台北醫院,與住院中的沈慶京進行長時間2小時談話,過程未進行錄音錄影;同年月14日,林再度以「視察」名義前往醫院,並於未通知所有辯護律師到場情況下,與沈進行單獨談話;10月18日,林於台北地檢署偵查庭開庭前,單獨接觸沈慶京,期間並未通知辯護律師知悉。沈另指控,林於偵訊中提及部分已遭媒體披露,質疑有偵查資料外洩情事。
對此,林俊言向檢評會說明,前往醫院訊問及視察,是基於被告沈慶京身體狀況與程序權益保障考量,相關行為均屬職務範圍內的判斷,並未涉及不當施壓或恫嚇;至於媒體披露的案件內容,林否認曾主動洩漏偵查資料。
檢評會審酌相關事證後認定,沈慶京所提4項具體指控,均不足以認定林俊言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請求不成立。
不過,檢評會另指出,林於部分程序行為上,未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所定「勤慎執行職務」義務,包括與被告進行2小時長時間非正式談話、於視察過程中不必要提及案件案情,以及於偵查庭開庭前與被告單獨接觸而未通知辯護律師等,已逾越檢察官應遵守的程序分際。
檢評會認為,林俊言行為雖未達懲戒或懲處程度,但仍有進行職務監督的必要,依法官法第95條規定,決議將林俊言移請其現任機關新北地檢署,為適當處分。
法界人士認為,新北地檢署將依規定召開職務評定委員會,就本案進行審議,並決定是否作出「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等職務監督措施;由於相關行為發生於林俊言任職台北地檢署期間,新北地檢署也可能徵詢北檢意見作為參考。若林確定受有處分,依規定其年度職務評定成績,可能被評定為「未達良好」,並影響相關晉級與獎金發放。(編輯:林恕暉)1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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