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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大橋斷裂釀6死 二審仍4廠商判刑、2人無罪

2026/4/30 14:04(4/30 14:1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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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108年發生坍塌意外,造成油罐車、多艘漁船受損及民眾落海。(中央社檔案照片)
宜蘭縣南方澳跨港大橋108年發生坍塌意外,造成油罐車、多艘漁船受損及民眾落海。(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0日電)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108年間斷裂,造成6名漁工喪命。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4名廠商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審今天維持原判,僅吳姓工地主任獲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25萬元。

全案被告包括曾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的方姓及黃姓經理、跨港大橋承包商林姓負責人、吳姓工地主任、協力廠商邊姓副總經理、監造廠商陳姓現場負責人共6人。其中,方姓、黃姓經理歷審均獲判無罪。

有關4名廠商有罪部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表示,根據災後現場殘骸顯示宜蘭縣南方澳大橋斷橋事故的根本原因,包括開口向上的錨座加勁鈑呈碗狀,沒有洩水孔或導水功能,產生積水現象;鋼絞線外圍沒有錨碇套筒與錨頭密接保護,且未裝設喇叭狀防水罩。

合議庭表示,依照一般常情事理,鋼絞線、錨頭長期直接與滲入具鹽分的積水接觸必將造成該處的鋼絞線、錨頭嚴重鏽蝕,日積月累造成斷裂、崩塌的結果;縱使保養維修檢測也只是延緩坍塌斷裂的時程,並不會因為定期保養維修而使南方澳大橋的工程瑕疵消失。

此外,陳姓監造廠商知悉立永公司選用的吊索及連結器不是施工說明書的產品,且本件並無材料巨變的問題,無理由不採用施工說明書的4家產品而改用同等品,顯示契約簽訂之後即開始有偷工減料的意欲及行為。

根據新聞資料,高院從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今年1月6日止,13個月多期間,共12次審理期日,詰問鑑定證人、驗收人員、竣工圖繪製人員,依然無法推翻南方澳大橋鏽蝕坍塌斷裂的殘骸所呈現的殘骸實況與竣工圖不相符,端錨系統長期處於積水潮濕環境,終致鏽蝕坍塌斷裂的工程瑕疵,足認4名廠商有行政、資金監督、現場監工結果的過失責任。

高院合議庭認為,驗收只是完成工程契約的必要行為,驗收通過不等於工程不存在瑕疵,無從排除驗收過程的疏忽,4名廠商辯稱驗收合格即無過失等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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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表示,被害人所受損害皆已經國家機關代為填補,港務單位另向被告等人代位求償,訴訟進行中,過失傷害部分已撤告。考量吳姓工地主任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終能坦承犯行,故宣告附負擔緩刑。其餘3名被告經過2次國家級專業機構鑑定,仍否認過失,企圖心存僥倖,其等請求宣告緩刑,均不予准許。

至於方姓、黃姓經理無罪部分,合議庭表示,原判決已周詳論述從南方澳大橋建成到倒塌的期間,無論依據當時法令及委託維護契約內容,皆不足以認定方姓、黃姓經理構成犯罪。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新的補強證據,僅就各項法令提出不同解讀,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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