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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一審未認定1500萬元賄款 北檢提上訴

2026/4/30 14:03(4/30 14:1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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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3月26日赴北院聆聽一審宣判。(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中)3月26日赴北院聆聽一審宣判。(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北院一審依照貪污等罪判處柯文哲應執行17年徒刑。北檢認為,原判決未將沈慶京行賄柯文哲新台幣1500萬元等列入量刑審酌的事實基礎,有量刑過輕之虞,今天提起上訴。

北檢今天針對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被告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對於被告彭振聲、邵琇佩被判緩刑部分,均不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案,今年3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前台北市長柯文哲13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部分各判刑2年、3年6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判刑2年6月。應執行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

柯文哲被控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賄賂部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

另外,沈慶京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褫奪公權6年。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判刑4年6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前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前北市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佩判刑1年3月,緩刑3年;前木可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判刑2年4月;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應曉薇顧問吳順民、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獲判無罪。

北檢指出,柯文哲、沈慶京涉犯貪污罪部分。就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於民國111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部分,致犯罪事實的論述及量刑的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就收賄罪部分,原判決就柯文哲遭訴收受沈慶京交付的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北檢指出,工作簿的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據。工作簿為被告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的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的補強證據。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的1600萬元,與該工作簿的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

北檢表示,本案柯文哲收賄及被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該工作簿所載的1500萬元,總額共計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才符合真實。

北檢認為,原判決就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部分,未將沈慶京交付柯文哲的1500萬元賄款,以及沈慶京、柯文哲於111年2月間,共同向產發局施壓儘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請求等節認定為犯罪事實,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的事實基礎。加上1500萬元的金額遠高於原判決認定的210萬元賄款,則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沈慶京確有量刑過輕之虞。

另外,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公益侵占罪部分,北檢認為3人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屬政治獻金性質的金錢及政治獻金剩餘款,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該金額的意義不僅在於侵害財產法益,更侵蝕政治獻金制度的公信力,屬高度公共性法益的侵害,其不法內涵顯著高於一般侵占案件。原判決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損害予以充分加重評價,致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編輯:林恕暉)1150430

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3月26日做出一審判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17年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中央社製圖)
北院審理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3月26日做出一審判決,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17年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中央社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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